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搭便车遇车祸引发的官司

1999-05-02 来源:生活时报 任俊兵 岳燕林 我有话说

搭车“搭”来的横祸

1993年6月3日午后,山西省侯马市纺织厂44岁的女工康晓梅和丈夫余学忠在临汾市办完事后,搭乘侯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(以下简称检查办,现已归入市财政局)的晋33—18093号黎明牌客货车返回侯马。车行至108国道曲沃段时,忽然看到迎面一个人推着自行车横穿马路。司机吕希芬当即采取措施,但由于车速太快,还是将推车人袁凤仙挂倒了,客货车则接连几个翻滚,栽在了左侧3米的深沟内……

车祸中惊觉的康晓梅,看到检查办主任迪开省已被甩出车外,鲜血淋淋,便不顾自己被夹在车内,让伤势稍轻的丈夫和另一位伤势较轻者把迪开省及3位重伤员拦车送往医院。直到丈夫和另外几个人再次赶回现场时,康晓梅才感觉到胸部以下阵阵剧痛,肚子则整个儿鼓了起来。

在送往侯马市人民医院的当天晚上,康晓梅被初步诊断第12脊椎严重损伤,第二天早上即进行了手术。手术后18天,康晓梅连日高烧,肚脐以下感觉丧失、大小便失禁、伤情不见丝毫好转。1993年6月21日,康晓梅在专家的建议下转往北京解放军第309医院接受再次手术。医生向亲属交代:要恢复下半身健康,只能依靠医学上奇迹的出现了。

然而,奇迹并没有出现。几个月后,因负债累累,康晓梅被迫回到家中。用康晓梅的话说,“连上苍赐予的阳光也无力享受,从此开始面对泛白的四壁。”而她14岁的儿子,也由此告别了校园,每日服侍左右,为她端屎送尿。

疗伤无望,弱女子两度轻生

再次疗伤显然已经没有希望,可借亲友的钱终归要还。那些天,丈夫余学忠早出晚归,奔走于康晓梅所在的侯马纺织厂和检查办之间,希望得到领导们的同情。然而,除了濒临破产的侯马纺织厂给的10000元和保险公司赔偿的3000元外,康晓梅一无所获。

按照康晓梅的说法,当时面对生与死的选择,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她看着血泊中的迪开省等,把生让给了他们,把死留给了自己。就算是同情,检查办也应给予一点点资助。事实却恰恰相反,检查办的领导迪开省等在这件事上,除答应替她向侯马纺织厂说情外,一分钱也没有给她以资助,而且,还不时有些不明身份的人反唇相讥:好心让你乘车,还要钱?没门!

此情此景,康晓梅再也无法承受,两度轻生,幸被人救下。

上诉方成了被上诉方

就在康晓梅抱定一了百了的时候,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告诉她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车主免除乘客买票的应尽义务,但并不消除双方的契约关系,乘客仍有要求车主准时安全运达目的地的权利。再联系到她这些年所遭的非议和检查办一副无事一身轻的情形,康晓梅忽然觉得自己就此死去太冤了。她下定决心,要向检查办讨个说法。

打定主意后,康晓梅立即委托亲人为其找律师,了解相关的情况、法规。

1997年9月13日,侯马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侯马市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“6·3”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,而推车横穿马路的袁凤仙负次要责任,因此,被告检查办应付给原告康晓梅交通事故赔偿费54189元。

判决作出后,山西省侯马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表示不服,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。临汾地区中院重新审理了此案,以“事实不清”为由发回侯马市人民法院重审。

1998年圣诞节前一天的大早,康晓梅冷静地坐在轮椅上,在丈夫和儿子的陪同下再次来到侯马市人民法院。

法庭上,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诉讼时效及责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。原告律师认为,事发当天,原告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前提下,免费搭乘被告的车,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乘运协议。双方这种自愿的行为,符合《民法通则》第四条关于自愿原则的规定。依据此规定,被告允许原告免费乘车,但安全送达原告的义务不能免除。因此,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付给原告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费247665.19元,其中精神损失费10万元。

被告检查办则认为,事故发生后,他们对康晓梅深表同情,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怀,但从1993年6月发生车祸至1997年,康从未向该办索要过赔偿费,只是要求帮助其解决医药费报销及退休问题。至于事故本身,是司机吕希芬为避免发生更大的交通事故而采取紧急避险造成的。司机吕希芬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,但不能证明是对康的伤残负主要责任。

原告律师就紧急避险辩称,从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证明材料中可以看出,本案的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车速过快、判断失误、措施不当造成的,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。

1999年2月23日,侯马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该案时效未过,被告所称紧急避险不成立。被告检查办应给付原告康晓梅交通肇事赔偿费23708元。面对判决,康晓梅一家无法接受,1999年3月26日,依法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。

脚踏轮椅弱女子誓讨公道

搭便车发生车祸,车主应否承担责任?该怎样承担?

法律界有关人士谈到这种情况时说,到目前为止,对于这类事件,国家尚无严格的法律来约束。但对免票乘车或好意同乘者(即搭便车)及紧急避险等,在《民法通则》、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和《客运稽查规定》等有关条目中也有一些相应的依据。《律师报》前不久刊登一篇文章则谈到,对于好意同乘者的赔偿,目前既无立法的规定,也缺乏理论的探讨,在处理时应视具体情况,酌情而定。在一般情况下,好意同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人得到赔偿,但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,减少责任人的赔偿。

车祸发生至今,康晓梅先后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8万多元。康晓梅在本月初接受记者采访时称:“现在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,依法判定检查办承担应有的责任,支付应有的费用。”服务导报任俊兵岳燕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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